请升级浏览器版本

你正在使用旧版本浏览器。请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更好的体验。

当前位置: 首页 > 管理制度 > 校级管理制度 > 正文

长沙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长大发[2006]5号 2006年1月16日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发展高新技术、培养高水平人才的主要依托,学科建设的关键是重点学科建设。重点学科的数量与质量是衡量高等学校科研与教学水平的重要指标。重点学科建设是促进学校科技创新、教育创新,增强科研能力,提高教学质量、造就高水平师资队伍,提高学校整体水平,增强为国家、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能力的重要措施。为加强我校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原则

1. 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要符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要体现我校建设应用型城市大学的发展方向和特色;

2. 重点学科一般在二级学科层次上设置,其学科名称应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确定;

3. 我校学科建设实行滚动式发展,逐步审定,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在检查、评估的基础上,实行淘汰与增补制度;

4. 学校学科建设现阶段的主要目标是建设一批校级重点学科,经过一段时间的重点建设,为进入省级、国家级重点学科行列奠定基础;

5. 学校对重点学科实行学校、系部、学科点三级管理。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与任务

重点学科建设应着眼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科技创新、理论创新、教学研究与改革、人才培养及学科管理等方面成为学校学科建设的典范。其具体目标和任务是:

1. 有2个以上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形成特色,能够承担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研课题,能解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校级重点学科某些方向应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2. 在经过最多2年的重点建设后,校级重点学科应该承担国家级项目,平均每年承担的省级研究项目不得低于1项,承担的同类项目中,1项重点项目可以按3项面上项目对待;

3. 校级重点学科人均科研经费应高出全院人文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人均科研经费的100%;

4. 要力争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校级重点学科自设立后2年起,平均每年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不得少于2篇,其中自然科学领域校级重点学科平均每年必须有至少1篇学术论文被SCI或EI收录,人文社会科学应平均每年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被全国性学科年鉴、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等国家级刊物摘要发表,或被SSCI收录;

5. 重点学科应在教学改革中起示范带头作用,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及高层次学术骨干的培养任务;建设期间,校级重点学科主要成员中至少2人应成为其他本科高等院校兼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导师,为本学科点申报硕士点奠定基础;

6. 逐步建成年龄、知识、职称等结构合理,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能团结协作的学术梯队。建设期满,40岁以下青年教师均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博士学位获得者在校级重点学科点应达到总人数的30%以上(该比例根据个别学科的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同类型本科高等院校的平均水平);

7. 学术空气活跃。建设期内,重点学科主要成员除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活动外,应主办至少1次国内较高级别的学术会议或协办1次国家级学术会议;

8. 建设高水平的实验室和资料室,具有承担省、部级以上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的基础条件。

第四条 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

1. 学科发展方向意义重大,至少在一个研究领域或一个研究方向上已经形成一定的特色和优势,某些方向具有本学科领域的国内先进水平,具备在一定的时间内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能带动和促进相关学科的发展,有组织跨学科研究的优势。

2. 有较高学术成就和发展潜力的学术带头人,有结构合理、水平较高的学术梯队。申报校级重点学科,学科点应有至少2名教授和2-3名副教授(含其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

3. 已具有较高的科研、教学水平,近五年内应已至少承担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3项以上获资助省级科研项目;

4. 已经具备一定的科研、教学条件,有相关的研究机构以及相近的学科作为支撑;

5. 具备与国内、外相关学科领域进行学术交流的基础;

6. 基本具备学科发展需要的信息资源。

第五条 校级重点学科每四年申报一次。对学校发展急需、条件较好的特色学科和新兴学科,按申报程序确认后可以增列。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 申报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一般为省级以上学术带头人或学校经过相关程序确定的校内学术带头人)组织填写《长沙学院重点学科设置申报表》并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

2. 学校科学技术处将申报材料整理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评审,或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组织校外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3. 学校院务会根据评审意见审批,如批准设立,由学科带头人签订《长沙学院重点学科建设合同书》,有关材料交学校科学技术处存档。

第七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实行学校、系部、学科点三级管理。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协调和监督。重点学科管理挂靠在科学技术处,由科学技术处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职责

1. 制定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与管理的法规文件;

2. 制定学校重点学科经费的安排计划;

3. 审查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审核重点学科经费的执行情况,审批大额经费的开支。

4. 督促、检查、协调重点学科的建设。

5. 制订重点学科建设的评估方案,组织重点学科建设的验收工作。

第九条 系部职责

1. 对重点学科负责人进行提名;

2. 根据实际情况,对系属的校级重点学科进行适当的经费配套,负责本系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的审批;

3. 对重点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和各项任务的完成负有监督责任。

第十条 学科点职责

1. 根据学科建设的总目标,全面负责制订本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完成计划;

2. 根据建设期间经费的安排,制定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完成计划,并提交上年度经费决算报告;

3. 组织科研与教学活动,完成科研和教学任务;

4. 建设学术梯队,优化师资结构。按学科发展方向要求,培养高学历、高水平人才;

5. 及时合理添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改善学科建设条件;

6. 积极组织学术交流,扩大学科影响;

7. 完善学科建设的档案,提供学科建设的各种资料、信息;

8. 按时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各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学科负责人组织制定。制定时,必须严格按照重点学科的建设标准,以及重点学科建设任务合同书中的条款要求来进行。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必须求真务实,要有较强的操作性,要按时、按质、按量具体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要与重点实验室、重点课程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对提高教学质量起推动作用。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的实验室、资料室和重要研究项目要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办法,实行对外开放。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经费投入是建设的硬指标,学校批准设立的重点学科,学校平均每年投入的建设经费不少于10万元(不含仪器设备购置经费)。学校每年财务预算中,在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经费中单独设置“重点学科建设仪器设备购置专项经费”,重点学科点提出预算申请,经学校科技处审核后,提交由学校组织的专家组,与学校专业教学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统一论证,报院务会审批后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统一采购。

第十六条 为了提高经费的利用率,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至多可预留20%用作奖励和活动经费。奖励和活动经费中,40%用于奖励学科,60%用于学科建设的公务活动。奖励学科的经费中,奖励科研项目占40%,奖励成果占30%,奖励科研上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占30%。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合理使用,严格审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图书资料费,情报信息、网络建设费,科研业务费,学科梯队建设费,人才培养费,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费,试验与材料费,学术交流费等。

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和基本建设。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个人补贴和劳务费用,不得用于捐赠赞助,不得用于弥补罚款和还贷的亏空。

第十九条 要严格执行经费预决算。制订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时,要广泛征求学科研究人员的意见,经系(部)主管领导同意后,送科学技术处审核,报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委员会审定。本年度预算和上年度决算均应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完成。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的经费开支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并严格按经费预算实施。重点学科一次性经费使用1万元以上项目,应提前至少一周时间通知学校科学技术处,并报主管学校科研、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独立设立账户,实行专项分科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五年,学校组织对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期终检查,检查情况在全校进行通报对中期检查未完成任务的学科,学校停止拨款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制订《长沙学院重点学科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并实施评估。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

第二十四条 每年年终各重点学科要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要求进行自查并提交年度总结的书面材料,总结材料由学校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长沙学院科学研究创新团队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条:长沙学院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