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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长大发[2008]6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各级专门人才的培养,调动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更多争取国家各级课题,多出优秀人才,多出科研成果,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不断提高我校的科研实力,提高学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特设立长沙学院科学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经费来源于学校财政拨款。

第二条 本基金面向全院科研、教学人员,以项目形式进行管理。本基金项目共分为两类:

1、一般项目:面向学校全体科研教学人员;

2、青年项目:面向学校年龄不足35岁科研教学人员。

第三条 各类项目的数量与资助金额

1、一般项目:16项,其中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经费最高额度为5000元/项,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资助经费最高额度为1万元/项;

2、青年项目:20项,其中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经费最高额度为2000元/项,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资助经费最高额度为4000元/项。

上述各类项目研究期限不超过二年。学校基金项目的立项遵循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每年度项目申报及评审情况,具体立项资助项目数不超过本条款所规定项目数量。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研究方向、目的和意义明确,论证充分,研究技术路线先进可行;

2、了解国内外研究的前沿情况,研究内容有创新和特色;

3、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及其它必备条件,经费预算合理;

4、一般项目申请人应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了2篇省级以上(或1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文章)与本项目研究有关的学术论文,或申请了一项国家专利;

5、立项项目需有成长性,能为进一步申报上级科研项目奠定基础。

6、主持过青年项目的教师,可继续申报一般项目;主持过一般项目的教师,不再立项。

7、基金项目每年申请一次,每人只能申报主持1个项目。

8、已有主持在研的学校基金项目而尚未结题者不具备申请新的基金项目的条件;

9、学校引进人才根据有关协议享受科研启动支持经费者,因职称晋升而享受学校科研启动支持经费者,省级立项自筹项目获得学校资助者,在上述经费支持项目未结题之前,不具备申报本基金项目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程序与评审方法

1、申请者填写《长沙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申请表》;

2、系(部)对本单位的上报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后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

3、学校科学技术处根据项目内容组织相应的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4、学校科学技术处将材料及专家组评审意见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评审确定本年度资助项目及金额,并签署评审意见;

5、报学校院务会审批。

第六节 学校基金项目的申报材料于每年的4月底以前提交,于6月底以前完成评审工作。基金项目经费分两次下拨,立项时下拨总经费的1/2,中期检查合格后2个月以内下拨另外1/2经费。

第七节 经费与项目的管理

1、学校基金项目获准立项后,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当年拨款,由学校科学技术处发放经费本,项目主持人应根据计划中所作经费预算开支合理使用;

2、经费开支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各种有效凭据由项目主持人签字,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3、学校科研基金资助经费限于科研业务开支,不能用于基建费、实验室维修费、餐饮接待费、出国费、劳务酬金、聘用人员工资或转汇外单位使用;

4、项目主持人若出国,其经费原则上停止开支,但回校后仍可继续使用;

5、项目主持人调出,若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停止第二批拨款,并追回第一批拨款;若中期检查合格未结题者,追回第二批拨款;

6、项目获准资助后,项目主持人应及时按计划开展科研工作,每年12月31日以前应将科研进展情况,写成书面报告送交科学技术处;项目到期时,主持人应在二个月内向科学技术处提交结题报告及成果材料,成果材料应标注:“长沙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科学技术处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后,项目方可结题;

7、科学技术处会同学校财务、审计部门于立项次年12月底对基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未执行研究计划、未按时提交有关报告或违反基金使用有关规定者,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有权采取暂停拨款、停止经费开支直至项目撤销等措施,并对项目负责人重新申请学校科研基金项目做出相应的限制。

第八条 项目结题与验收

1、学校科研基金一般项目到期后,能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结题:

(1)以本资助项目研究为基础,以相似研究为主要内容申报获得上级纵向资助总金额达到5万元的项目,或获得省级及以上资助的研究项目;或获得横向项目资助总额达到10万元的研究,或产生利税50万元;

(2)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到期时,发表1篇SCI收录或EI收录的研究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含省级)发表研究论文3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含省级)发表研究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或正式出版学术专著1本或获得国家专利1项;

(3)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到期时,发表1篇CSSCI收录的研究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含省级)发表研究论文3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含省级)发表研究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或正式出版学术专著1本。

2、学校科研基金青年项目到期后,能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结题:

(1)以本资助项目研究为基础,以相似研究为主要内容申报获得上级纵向资助总金额达到2万元,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项目资助(经费自筹项目不计);或横向资助金额达到5万元,或产生利税20万元;

(2)研究项目到期时,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1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研究论文2篇,或出版学术专著1本或获得国家专利1项;

3、项目研究如有其他成果方式,应在项目申报时做出明确、具体的说明,经本办法第五条程序审批立项后,研究项目到期时,如能获得申报材料所列成果,可正常结题。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科学技术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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