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科技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58号)精神,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省财政为支持科学研究与创新,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一)主要支持方向是:
l、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通过支持体现我省战略目标的重大产品开发、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或重大科技工程建设,力争在若干重点领域集中突破,实现科技创新的局部跨越式发展。
2、科技支撑计划。通过支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发活动,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政策引导类计划。通过支持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以及相关科技培训等,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环境,提供政策引导和支持。
4、基础研究计划。通过支持优势学科领域和高技术前沿领域的源头创新和原始性创新,为国民经济的长期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提供科技支撑。
5、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突出资源共享,以研究实验基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等建设为主要内容,为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提供支撑。
(二)重点支持领域是:
l、现代农业;
2、新材料;
3、先进装备制造;
4、电子信息与现代服务业;
5、生物与医药;
6、现代交通运输;
7、能源、资源与环保、公共安全。
第三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支持我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第四条 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项目经费主要支持能够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提升核心竞争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的自主创新活动。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项目的特点,项目经费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探索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避免随意性。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省科技厅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埋,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实行全额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建立健全项目申请、立项资助、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结题验收、追踪问效全过程的项目经费管理模式,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二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省财政厅
1、审批年度经费总预算;
2、会同省科技厅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发项目经费支持方向、重点等具体事项;
3、会同省科技厅审定并下达项目经费预算;
4、拨付项目经费;
5、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省科技厅
1、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重点等具体事项;
2、编制年度项目经费的总预算和总决算;
3、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评估;
4、下达年度计划任务;
5、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市州财政局、科技局
1、根据省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重大项目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其余项目科技局组织申报,并送财政局备案;
2.根据省科技厅下达的科技项目立项文件,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做好项目实施前相关工作;
3、根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下达的科技项目经费文件,财政局会同科技局下达项目经费;
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项目组织单位
1、根据省年度科技项目指南,及时组织项目申报;
2、及时向省科技厅汇报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3、监督检查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
(五)项目承担单位
1、编制申报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
2.按任务书约定执行项目经费预算;
3、负责项目的经费核算;
4、及时向项目组织单位报告项目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对重大公益技术研究开发和重大产业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前阶段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一般以无偿资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十条 项目费是指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燃料动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六)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业务调研、科学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九)知识产权保护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所发生的费用。
(十)劳务费:指在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
(十一)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支撑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参照500-800元/人天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300-4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网络)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参照60-100元/人项执行。
(十二)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管理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原则不超过3%,其中项目总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管理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原则不超过5%。
(十三)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说明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科技计划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理、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省财政厅核定年度预算,省科技厅负责具体管理。
第四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经费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的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经费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承担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经费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经费预算书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经费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承担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三条 经费预算由项目组织申报单位审核汇总后,随同科技计划申报书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重大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或评估。省科技厅建立重大项目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重大项目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对于重大项目经费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根据评审或评估意见,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下达项目预算。
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批准后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调整申请,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审查,省科技厅计划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项目预算总额、课题的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落实约定的项目配套经费。加强对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科技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将结余的省级财政资助经费退回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六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经费决算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政府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财务审计是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请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讨一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任务书下达的经费预算情况,若调整经费预算的,应当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项目经费收支情况;
(三)项目经费决算表;
(四)项目原定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京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结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并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的预算、决算及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纳入省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无偿资胁除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项目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州项目承担单位的财政和科技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进相关检查报告。省立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时,应当反映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分别从资金、项目管理逐步建立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在编报项目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省科技厅对项目组织单位、承担单位、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五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省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不按时到位省级财政资助经费的,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以前年度拨款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贷款贴息
第三十六条 对已获得科技支撑计划(含原科技攻关计划)专项经费支持,且具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并能形成一定生产能力规模的项目,可以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继续予以支持。对预期能够自主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十七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二)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扩散所必须的研发、产业化条件;
(三)该项目已获得一年期以上的银行贷款(包括政策性银行的软贷款,不包括一年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并能够提供贷款合同、银行付息单等材料。
第三十八条 根据贷款用于项目的实际支出水平,贷款贴息额为当年发生利息额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贴息总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十九条 符合申请贷款贴息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进行评审评估。重点评价项目的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以及申报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等。
第四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审评估意见,核定贴息金额,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或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章 其他资助方式
第四十一条 积极探索其他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自主创新。其他资助方式主要包括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
第四十二条 对已获得科技支撑计划(含原科技攻关计划)专项经费支持,且具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并能形成一定生产规模,但未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应用示范项目,可以采取风险投资或偿还性资助方式继续予以支持。
第四十三条 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此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