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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组织多学科多领域专家协同创新、主动服务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切实发挥课题立项促进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杠杆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评审委)是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的负责全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等工作的权威机构,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社科联和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领导、专家组成。省社科评审委负责课题的选题、评审、立项以及成果转化和推介等工作,下设省社科评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评审办)。省社科评审办设在省社科联,负责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社会科学课题研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问题深入开展研究,着力破解广大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为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服务,为我省科学发展、富民强省服务,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社会科学课题的评审和立项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规范”的原则。省社科评审委每年6月中旬前集中组织课题申报、评审和立项工作。已立项课题的完成时间一般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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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选题和申请

第五条 为避免同类课题同质化,省社科评审委课题选题突出服务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应用对策项目研究。省社科评审委每年2月底前发布年度课题选题指南。

(一)选题征集。主要为省委省政府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委托的科研课题,以及向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征集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选题确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对征集的选题在组织专题调研、开展选题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认真整理、比较和分析,每年精选10个左右重大选题和若干重点选题。

第六条 社会科学课题主要面向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和有关单位,由单位组织申报。

(一)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项课题。已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的重大、重点项目并尚未结项者,不能申报当年度课题。

(二)必须有相应实际工作部门经验丰富的领导和专家参加课题研究。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并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课题申请书》,《课题申请书》应由主持人签名,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须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审核,对《课题申请书》主要内容和申请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研究工作签署信誉担保意见,加盖公章,统一邮寄或送达省社科评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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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审和立项

第八条 省社科评审办受理《课题申请书》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符合要求的再组织省内外社科研究单位、省直和基层有关单位的领导、专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申报课题的研究方案进行立项评审。专家在经过充分评议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得票数多少确定拟立项目。

第九条 课题评审后,省社科评审办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针对初定课题的研究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针对课题研究任务和重点,提出完善研究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课题组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和建议,完善和细化研究方案,制定经费使用计划,报省社科评审办。省社科评审办与课题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少数亟需研究的重大课题和不宜公开进行招标、投标的课题,经省社科评审办审定并报省社科评审委批准,以委托研究的形式单独立项。在成果鉴定、成果评奖、学术研讨、对外交流、实地调研中,发现有潜在价值特别是有重大实际应用价值的项目,经省社科评审委审批,给予委托立项,经费自筹。这类课题的基本要求是“四有”,即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有扎实前期成果、有优秀研究团队、有充足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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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重大课题资助每年不超过10项,课题研究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重点课题资助每年不超过20项,课题研究资助经费每项不超过5万元。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对省社科评审委立项的课题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单位给予适当资金配套作为课题优先立项的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采取一次预算、两次拨付的方式,课题批准立项后拨付80%,余款在课题完成并经鉴定合格后拨付,鉴定不合格者,不予拨付。课题资助经费由省财政按现行拨付方式直拨给课题承担单位,由单位纳入财务统一核算,并按照财政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视课题研究进度支付给课题组。课题资助经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可用于其他项目科研支出。

第十四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由课题主持人按《课题申请书》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与课题组成员商议开支。课题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本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课题承担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课题资助经费开支的主要范围:

(一)图书资料费: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围绕课题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为完成课题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他费用。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购买和使用搜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五)会议费: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六)咨询费: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临时聘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七)劳务费:支付给课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支出。

(八)印刷费: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九)其他: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省社科评审办会同省财政厅对课题资助经费进行绩效考评,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课题承担单位及个人以后年度申报课题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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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管理和验收

第十六条 课题组根据研究方案、研究计划和委托协议等认真组织调查研究,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及时形成课题成果初稿。在研究过程中,接受省社科评审办的监督和评估检查等。

第十七条 课题初步完成后,课题组应向省社科评审办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省社科评审办在接受课题组提出的验收申请后,及时把课题成果初稿选送权威专家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课题组根据省社科评审办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和修改研究报告。课题正式完成后,省社科评审办对研究成果组织结题鉴定,课题组根据鉴定意见再作修改完善,上交最终研究报告,并将最终研究成果送呈相关省领导和有关省直部门领导阅批。

第十八条 在课题研究进行中,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对研究计划、研究内容、研究团队等作调整变更或要求中止课题者,须由课题主持人和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报省社科评审办审批。违规使用经费或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变更研究计划和内容,自行中止或无故延长课题研究期限,或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将视其情节轻重,对课题责任人给予2-4年内不得申请本课题研究项目的处罚。

第十九条 凡通过结题验收的课题,由省社科评审办颁发结题证书。凡不能通过结题验收的课题,允许课题组在一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结题;仍不能通过的,按课题未完成处理,予以撤销立项,并视情况要求退还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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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成果转化和推介

第二十条 省社科评审委立项课题成果是重要的社会财富,应积极加以推介和转化应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省社科评审办精选优秀课题成果,报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参阅,并在有关媒体刊发宣传推介。特别优秀的成果还可根据省领导批示精神联系有关部门应用推广。课题成果每年将择优汇编成册。

课题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凡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课题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第二十一条 凡省社科评审委立项课题,成果在公开发表或出版时须在醒目位置注明“****年度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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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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