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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长政办发〔2012〕38号

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科计字〔2010〕135号)、《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1〕9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和科技能力建设的财政资金。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编制和落实、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落实、资金拨付和监管,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与经济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指南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项目类别分为重大专项、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指导项目四类。

第四条 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其额度占当年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不低于1.3%,且每年增长率应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

第五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支撑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两型产业发展的产学研金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平台建设、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等。

第六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采用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两种形式,以无偿使用为主,有偿使用主要参照《湖南省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湘财企﹝2011﹞14号)执行,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一般包括申报、受理、审核、专家评审、审批、公示、签约以及跟踪考核、结题验收等基本程序。

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申请、评审、立项、验收的执行主体四分离。

第九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规划并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会同市财政部门明确科技计划专项设置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额度。

第十条 项目申报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长沙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三)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及创新优势;(四)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包括基本的科研人才队伍、场地、资金和技术装备等;(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指南要求。申报资金合理,原则上不超过申报单位注册资金。

第十二条 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申报表;(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项目的背景与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3、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关键技术与创新点、预期目标及成果;

4、应用或产业化前景与市场需求;

5、现有工作基础、条件、特色与优势;

6、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7、进度安排与年度计划内容;

8、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承担人员简况;

9、资金预算(来源、使用及筹资能力分析);

10、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11、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三)有关附件(工商税务登记复印件、项目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专家评议意见或推荐意见等)。申请一般项目只需提供上述(一)、(三)项,申请重大专项、重点项目需提供上述(一)、(二)、(三)项。

第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采用专家评审制和行政审批制相结合的方式。

项目立项一般程序为:(一)公开申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制定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晚报和长沙科技网上发布。重大专项由市科技主管部门通过顶层设计,组织提出项目,征集项目承担单位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和长沙科技计划管理系统上公开申报。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和长沙科技计划管理系统上公开申报,由区县(市)科技局、园区产业局(经济发展局)和高校院所科技部门等相关单位推荐。(二)受理审核。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合规性审查和科技创新性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三)专家评审。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关项目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初审确定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市财政主管部门可对重大专项进行抽查和实地考察,并提出意见。(四)会议审议。市科技主管部门对专家评审后的项目组织会议审议,提出拟立项项目及资金安排方案。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分管科技的副市长召集市科技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商审议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拟定当批次列入预算安排项目计划报分管科技的副市长审批。(五)结果公示。经分管科技的副市长审定后,市科技主管部门将拟立项项目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科技网和《长沙晚报》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六)行文下达。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并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安排。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可不通过专家评审或按其他办法规定的程序立项:(一)以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的项目; (二)科技风险投资资金项目;(三)按市有关政策规定需支持的项目;(四)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确认应配套的国家、省级重大项目;(五)指导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根据合同执行期分年度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还须按执行期分年度提交项目实施总结,并接受其监督、评估和跟踪管理,及时汇报项目执行中产生的重大成果或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七条 市科技计划一般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重点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重大专项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凡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并获得市级科技发展专项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均应按时申请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合同书中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为:(一)一般项目验收。高校及科研院所项目由具有推荐资格的高校及科研院所按结题验收方式自行组织验收,其他按照属地原则,由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结题验收方式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后由推荐单位行文并附自查结题报告报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备案,并发放验收证书。必要时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可进行抽查审核。(二)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财政主管部门参与项目验收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规定的执行期满后1个月内向相关单位申请验收,项目验收须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础依据,对产业化项目还应重点对项目实施规模、产品市场占有份额、产业化模式和机制及绩效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验收为合格。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为不合格:

1、原则上完成合同任务不到70%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配套经费不落实的;

4、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无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的;

5、验收专家组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的 ;

第二十三条 对个别项目如遇特殊情况确系经过努力无法完成任务和实现目标的,可在项目验收前主动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调整技术、经济指标或时间进度等,经同意后可按新的要求进行验收。对同一项目两次提出验收仍未通过的,在以后2年内市科技主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新项目申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每年年底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科技主管部门联合作好下年度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并明确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类别和分配比例。

第二十五条 对每批立项审批的项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后,项目承担单位凭立项文件、项目合同和发票到以下单位办理拨款手续:

(一)安排到区县(市)的项目资金,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指标文件,将项目资金下达到有关区县(市)财政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区县(市)财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科技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的1个月内必须将资金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

(二)安排到市本级非预算单位的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凭文件、项目合同和发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安排到市本级预算单位的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凭文件、项目合同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下达后,项目资金必须按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承担单位的,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分管科技的副市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项目管理费和其他必要的相关支出。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要求实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所有项目资金,应独立设账、专款专用。其中,项目管理费、成果审查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分别按以下办法执行:(一)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5%,单个项目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负责管理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项目管理费。企业、社团组织不得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二)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相关联的其他费用开支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主管财务部门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审批,否则不予列支。

第二十九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市科技主管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技计划项目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计划指南的研讨、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公示、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支出不高于年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3%,按照实际需要列入年度预算,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定计划管理费,报分管科技的副市长审批,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要加强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切实保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完成后,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预期目标完成程度、资金使用效果等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市科技主管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独立或者会同审计部门开展绩效复评,并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专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并接受同级审计、监察部门及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监督,严格经费使用范围,不得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第三十四条 在研科技计划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后1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帐手续。如有科技计划项目结余经费,应用于补助原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研究发展支出。结余经费数额较大(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或撤销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市科技主管部门作出终止或撤销科技计划项目的决定后1个月内,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经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一并报送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剩余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应全部上缴市财政主管部门,或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科技主管部门代为收缴,并经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继续用于安排其它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及时完整上报《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和项目到期1个月内不提出项目结题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3年内市科技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其新项目申报,且不推荐其申报上级各类科技计划。

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人为因素影响计划实施进度,市科技主管部门将责其限时改正。如不能及时改正,将取消合同任务,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在以后3年内市科技计划将不予受理和立项。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的资金全额收缴市财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科技计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专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5日起实施。

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教[2011]43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

2006年,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159号、160号、163号和219号,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针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现就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统一简称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课题统一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二、强化预算编制和评估评审要求

课题申请单位应当在认真学习理解《经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课题经费预算。课题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其中,劳务费预算没有比例限制,课题申请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专家咨询费预算应当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课题经费预算评估评审中,有关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应当科学合理地提出预算审核建议,不得简单化地按比例核减课题直接费用预算。建立健全课题经费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

三、加强资金拨付和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

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提前组织课题立项等相关工作,并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的时间要求及时将预算安排建议报送财政部,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财政部及时审核并通过部门预算下达课题经费预算。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财政部正式批复部门预算前可以从1月1日起按“二上”预算数的1/4支付资金。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课题年度实施的实际需要申请预算,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提高课题年度预算的执行效率。

课题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课题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课题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课题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课题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结余经费是指课题结束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课题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由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简化预算调整程序

1.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2.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科技部批准。

3.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五、强化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的职责

1.课题承担单位是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课题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按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课题实施的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对课题的开放共享。

课题合作单位应当按照《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课题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2.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提升科研人员工作绩效水平。

3.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课题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六、加强监督检查

1.财政部、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课题经费通过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切实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

2.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对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课题负责人等科研人员、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在经费管理使用、评估评审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今后参加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科研和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3.积极推进信息公开。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非涉密课题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课题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进对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进行公开。课题承担单位应当逐步建立课题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对课题组人员构成、课题设备购置、预算调整、外拨经费、间接费用使用情况等进行公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中涉及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的定位、承担单位资质、课题组织等方面与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为准。对于2011年1月1日至通知发布期间批复总预算的课题,在批复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分科目预算可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相应调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通知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科技部。财政部、科技部将针对本通知及有关科技经费管理政策实施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跟踪、指导和推动政策落实,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效果。

财政部 科技部 二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