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
《2009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和《2009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新版)已经公布,为了快速、集中、高效地组织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报工作,进一步提高基金项目申请书的质量,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2009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与结题申报等有关事项的通告》(国科金发计[2008]6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校2009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型
1、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与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自2009年起合并申报,申请人应为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请依照《2009年度项目指南》中相关要求并采用2009年新版申请书填写,2009年拟资助180人,200万元/人(数学与管理科学为140万元/人);
2、青年基金——各系部应高度重视2009年“青年基金” (申请人应为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项目的申报,近年来各学部“青年基金”的资助率已大幅度提高;
3、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由中国科学院、教育部、中国科协及自然科学基金委推荐产生,旨在资助国内以优秀科学家为学术带头人、中青年科学家为骨干的研究群体,围绕某一重要研究方向在国内进行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研究,2009年拟资助28项左右,每项500万元/项(数学与管理科学为350万元/项);
4、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该基金资助海外及港澳50岁以下华人学者与国内(内地)合作者开展高水平的合作研究。采用2+4资助模式,2009年拟资助80人,资助期为2年,每人20万元;
5、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拟批准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特殊学科点人才培养项目7项,210万元/项、教师培训14项,每项约10万元/年。
6、请特别关注本期集中受理期间可向基金委申报的各种项目类别:
1)面上项目:涉及所有科学部。
2)重点项目:各科学部对申请重点项目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但都在《指南》中加以说明,请注意申请代码1须选择《指南》中的指定申请代码。2009年拟资助406项左右,资助总经费约75000万元,平均资助强度与2008年的183万元/项持平。
3) 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
2008年集中受理期间只受理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围绕国家基金优先资助领域、结合我国迫切需要发展的领域开展合作研究等;资助工作将配合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等重大项目的实施。
4) 联合资助基金:本期受理的联合研究基金项目类别有:NSAF联合基金、天文联合基金、民航联合研究基金、NSFC—广东联合基金、NSFC-云南联合基金、钢铁联合研究基金、NSFC—微软亚洲研究院联合资助项目、地区联合资助项目
5)专项基金项目,本期受理的专项基金有:数学天元青年基金、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由科学部组织推荐
二、申请书撰写要求
1、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关于2009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与结题申报等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9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汇编》(可上网查询http://isis. nsfc. gov. cn/portal/index.asp)。
2、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遵守“限项规定(附件1)”,与人事处合作严格核实个人身份证号码、职称和学位等信息;
3、申请人必须使用2009年度新版申请书,新版申请书已经公布,请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网站http://www. nsfc. gov. cn/nsfc/cen/00/download.htm下载,已嵌入新的申请代码,请申请人特别注意,学科代码尽量填写到3级学科代码。申请书填写完成后只有通过“检查保护”才能打印和上传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信息管理系统。
4、回避评议专家:申请者可提出不超过3位不宜评议其申请项目的同行评议专家(须注明所属单位),把回避名单装在信封里,把信封钉在交基金委的那份申请书的封底上。
5、申请书份数及要求:申请书及附件材料一律用A4纸、双面复(打)印、装订,国家杰青一式3份,其它各类项目均为一式2份。为了减少我校非学术性因素引起的申请失败,请项目主持人同时递交一份“2009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形式审查明细表(附件3)”。
三、申报组织工作安排
学校为鼓励教师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将对提前送到科技处的申报材料请校外专家审查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请项目申报人将申报材料第二稿于2009年2月20日前提交电子版1份和纸质版2份到科技处,学校科技处将组织专家审查,具体修改意见将于3月1日左右返回给项目申报人。请项目申报人参考专家意见做最后一次修改,并于3月8日前将最终正式申报材料提交科技处,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1、关于2009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与结题申报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2、2009年度限项规定
3、2009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形式审查明细表
联系电话:4261409
长沙学院科学技术处
二○○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