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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和性质:长沙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长沙学院分会(简称:市老科协长大分会)是本校以离退休科技与教育工作者为主体、自愿组合的、非营利性的科技群众团体,是兼有学术性、科普性和联谊性的科技协会,是学校党委和行政联系老年科技与教育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接受本校党委、行政和市老科协(系长沙市科协下属的经市民政局正式批准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的领导。

第二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令、法规和相关政策,搭好平台、开拓渠道、积极组织、热情服务、求真务实、老有所为,团结本校老年科技与教工作者,增强身心健康,发挥专业特长,积极参与改革和建设事业,为祖国的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再做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发挥老年科技与教育工作者学有专长、经验丰富的优势, 支持和组织本会会员关心本校的改革和发展,与有关部门配合或接受委托,进行教改调研、任教、任聘、技术咨询、仪器及设备的维修与改造、参与学科建设研讨、举办学术和科普讲座等工作。

2.支持和激励撰写、发表学术论文和出版箸作,并接受委托参加决策咨询、技术设计、专题研究、资料信息技术攻关、会诊及推荐科技、管理人才。

3.开展学术活动和科普知识宣传。积极开展健身、文体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4.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维护老科技工作

者的合法权益,为其反映在政治、学术、生活等方面的正确意见和呼声。

5.本着力所能及、拾遗补缺的原则,自力更生创办科技经济实体,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支持工农业技术改造,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并积极参与兴办科技教育事业,为社会培训科技人才。

6.加强与市、区、县和兄弟高校老科协的联系,进行信息交流和业务协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条件

凡居住本市年龄一般在70岁以内的本校离退休的具有中级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任职资格的科技与教育工作者,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本会两名会员推荐,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为本会会员。

本会承认长沙市老科协章程,书面申请并经长沙市老科协审核批准及报长沙市科协、市民政局备案,成为长沙市老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1.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对本会拥有的技术资料、文献、信息有优先使用权。

4.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有获得本会各项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6.享受本会为会员提供的福利待遇。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维护本会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3.执行本会的决议和本会委托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暂定人民币10元/人•年,超额不限)。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退会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2.会员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

会。

3.会员违犯刑律或被剥夺政治权利,其会籍自然取消。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可临时召开之。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选举、罢免理事,选举理事会。

5.讨论和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九条 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

是执行机构,代行大会权力。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

(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

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4.制定本会工作规划、制度。

5.领导或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组和经济实体的工作开展,并定期检查其业务开展情况、

6.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向长沙市老科协及有关领导汇报工作。

8.开展会员间的各项活动,增进友谊,交流经验,促使会员将贡献余热与欢度晚年结合起来。

9.议定或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举行例会一次,商讨本会日常工作。每次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明确分工,实行集体领导。常务理事会有权议决聘请学院领导、社会贤达及前届超龄理事为名誉会长、名誉理事(或顾问)。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身体健康,热心本会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正副会长、秘书长、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顾问)等必须抄报长沙市老科协、长沙市科协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可由在职专门从事老干工作的科级或科级以上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志担任,由学校党委有关部门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任职,出席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管理本会财务经费的使用。

6.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基层组织为专业组,其领导成员由各专业组会员民主协商产生,基层的主要成员一般由理事担任。专业组负责组织推动本专业的各项活动,协会尽力为基层组织创造必要的条件,帮助开展工作。基层组织负责人应在每届理事会改选后改选、换届,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在政府法令许可下,本会得根据会员条件和社会需要兴办若干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科技开发、设计研究、科技经济咨询、财经咨询服务、科技培训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实体机构。为发挥会员潜力,帮助他们再作贡献创造条件,并为发展老年科技事业和老年福利事业筹措资金。兴办经济实体以协会自办为主,一般不接受非会员单位的经济实体挂靠。协会自办实体可以分散经营,但必须统一管理,协会有权审查所属机构的财务开支和分配情况。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学校行政拨款

2.会费。

3.捐赠或赞助(单位或个人)。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收支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由一名副会长主管财务工作。每年向理事或换届时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收支情况,随时接受会员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可委托或聘用本校财务或有关部门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本校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

会员大会(或会员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

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长沙市老科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

过。并自长沙市老科协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修改权属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00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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