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发[2010]2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沙学院重点(建设)学科经费的管理,保证学校重点(建设)学科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长沙学院重点(建设)学科经费(以下简称重点(建设)学科经费)是用于支持我校重点(建设)学科建设的专项资金,是促进我校高等教育上质量、上水平、上层次,实现我校高等教育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长沙学院重点(建设)学科经费管理办法适用于长沙学院重点学科、长沙学院重点建设学科、长沙学院创新团队及长沙学院创新团队培育对象建设经费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重点(建设)学科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重点(建设)学科应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湖南省、长沙市和企业的重大科研项目,多渠道筹集经费,并努力提高学科的总体水平和对社会的贡献率。
第四条 重点(建设)学科经费的使用范围是:
(一)实验室和文献信息中心的建设:自然科学学科主要用于购置拟重点突破的研究领域的科学研究所必需、并能提升实验室整体水平的关键仪器设备;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主要用于购置重点图书资料、情报信息网络建设的部分设备。此项经费在总经费中所占比例人文社会学科不得少于25%,自然学科不得少于40%。
(二)学科梯队建设和学术交流: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年轻学术带头人及青年学术骨干所需要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也可用于资助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此项经费在总经费中所占比例各学科不超过30%。
(三)科学研究工作: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基地或实验室进行高水平的科学研究的开放经费,也可适当用于学科主要成员承担并完成的重要研究项目所出版的专著或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所需经费的补贴。此项经费在总经费中所占比例人文社会学科不得超过45%,自然学科不超过30%。
第五条 重点(建设)学科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及非学术性个人补贴、劳务费等开支,用于专家咨询及招待费用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精密贵重仪器和重大设备的购置,要进行使用能力和效益的论证,不得重复添置。
第六条 重点(建设)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其经费的使用由学科带头人负责,报学校主管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学校科技处应履行指导、监督和服务的责任,对经费的使用进行中期检查与验收审计,并对使用效果作出评估。重点(建设)学科建设采取滚动管理的办法。学校将根据重点(建设)学科中期评估的情况,对完成情况好的前两个学科增拨总建设经费的5%予以奖励;对完成情况差,或无法完成建设规划的学科停拨建设经费,甚至撤销其重点(建设)学科资格。
第七条 重点(建设)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学校所有,学校应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中统一管理,认真维护,提高使用效率。
第八条 各省市级科研基地、创新团队等科研平台、团队建设经费管理若上级主管部门无明确规定,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长沙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