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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联合基金是指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我校共同设立“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长沙学院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简称联合基金)”。为加强本联合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对加快培育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加强学科建设及校级硕士点建设,提升学校的综合科研实力,并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进行预研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基金是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组成部分,实行公平竞争,遵循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费投入与管理

第三条联合基金经费来源为每年从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长沙学院专项资金中出资50万元,当年未批出的结余经费转入本项联合基金下一年度资助工作,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资助强度每项3-5万元,一次性拨款。

第五条本联合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长沙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长大发[2013]68号)和《长沙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规定》(长大科[2014]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中止项目、撤销项目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有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按要求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或工作无进展,不能按期结题的。

(三)项目负责人调离或连续1年以上不在学校,或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四)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五)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申请、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联合基金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长沙学院在职在岗科研人员。

(二)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三)有比较稳定的研究方向,且符合学校重点发展的学科领域。

(四)对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思(包括研究方向、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研究方法等),有持续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潜力,获资助后有望获得更高级别科学研究项目。

第八条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联合基金项目。

第九条联合基金的评审与立项:

(一)个人申请:申请者按照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要求进入湖南省科技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资格审查:科技处根据联合基金协议及学校重点发展学科领域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三)评审与立项:由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实施评审与立项程序。学校科技管理部门配合或受托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项目立项后必须于规定时间内在长沙市科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等工作严格按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长沙市科技局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当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按要求填写相关科研报告。对执行情况不好的项目,按有关程序办理项目中止或撤销等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研究计划及研究内容等,如确需调整变更的,须按有关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项目形成的有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软件、专利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长沙学院联合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或作有关说明,外文标注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联合基金是学校为加强青年人才培养及队伍建设,培养湖南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后备力量而设立的政策性支持项目,因此该类项目不再享受长沙学院科研奖励政策,即不予计算科研工作量、不予经费配套等。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中的绩效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在所有考核工作中,联合基金项目按省级科研项目类别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未尽事宜由学校与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长沙市科技局协商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长沙学院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