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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加强学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长沙学院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长沙学院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的学术机构。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三条 长沙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决策咨询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校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校系(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产生候选人,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下分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两个学科组,各设组长1名。学科组组长由副主任委员担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有权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与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且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可按第六条规定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长沙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整体发展战略。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对下列事情进行审议:

(一)对学校学科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推荐科研成果奖;

(三)评价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训计划人选;

(四)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五)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够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应到委员的1/2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鼓励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安排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6万元,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办公室设于科技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内。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长沙学院科技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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