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升级浏览器版本

你正在使用旧版本浏览器。请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更好的体验。

当前位置: 首页 > 管理制度 > 校级管理制度 > 正文

长沙学院关于推进产学研结合,

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暂行办法

长大发[201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法》、《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湘发〔2008〕14号)、《关于推进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服务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湘教发[ 2010 ] 4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活动。

第三条 科研成果转化的形式:

(一)学校自行投资转化。

(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三)技术入股。

第四条 科研成果转化的组织管理由科学技术处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高新技术成果的宣传及交易活动。

(二)组织成果转化的洽谈、合同签订与登记等工作。

(三)监督、协调合同的履行,参与合同项目的验收。

(四)联合企业推荐转化项目进入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计划。

(五)为非职务科研成果的转化提供有偿中介服务。

(六)组织成果转化活动的综合统计分析。

第五条 科研成果转化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

第二章 推进产学研结合

第六条各完成单位和科技人员应当在项目完成后,根据科研成果的类型,提供成果介绍,报科学技术处汇总。提供转化的成果必须成熟或可独立应用。实验室的阶段性成果进行转化时,须注明其开发程度及后续开发条件。

第七条 除学校自行投资转化的项目外,其余成果转化由学校与成果应用单位签订转化合同。

第八条 成果转化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合同生效后,项目组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因学校主、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项目组及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对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损失的扩大,避免影响学校声誉。合同确需变更、解约的,应当依法完善手续。

(二)合同履行完成后,学校、项目组及所在单位应按约定的验

收标准和方法,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合同终止,将全部原始资料立卷、

归档。

(三)项目组应随时跟踪合同项目运行情况及产生的经济、社会

效益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数据、财务证明等资料报科技处备案。

第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依法成立的技术中介组织和取得经纪人证的技术经纪人,依法从事我校科研成果转化的代理或居间等中介活动。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活动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科研成果转化收入必须进入学校的专门账户,独立建卡,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鼓励科技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两年后未转化的,科技人员可在与学校协商,并在收益分配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自行转化。

第十二条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转化收益按如下办法进行分配:

(一)学校自主实施成果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2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其中10%的比例用于资助成果完成人的后续科研),提取10%的比例奖励所在系部。

(二)以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方式将科技成果(专利)提供给他人实施的,转让所得净收益(转让收入扣除成本和税收等)按如下比例一次性分配:成果完成人占70%,学校占20%,所在系部占10%,成果完成人所得的30%应用于后续科研。

(三)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以技术入股方式完成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70%的股份,剩余20%股份归学校,10%股份归所在系部。

(四)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学校可享有该成果一次性收益的50%或入股收益的30%(其中所在系部占10%)。

第三章 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校内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主动与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双边”或“多边”合作关系,加强人力资源开发、科技产品开发、创新平台建设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合作,实现学校与地方协同发展、相互促进。

第十四条 重点选择与地方支柱产业发展紧密联系的方向和领域,与地方政府、大型企业、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合作组建官产学研金五位一体的战略联盟,形成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工业园区一条龙式的“产学研”体系,积极吸引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共同合作、共同开发、共享信息,实现教学、研发和产业化等环节一体化,不断完善产学研合作体系,加速科技创新和产业化进程。

第十五条 学校重点支持成果可在长沙市进行转化的项目申报长沙市科技计划攻关项目;可在长沙市转化并取得经济效益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项目,学校重点支持该项目申报长沙市科技计划产业化研究项目。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六条 项目组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采纳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学校给予奖励1万元。某项目成果转化获利税100万(含100万)至500万(含500万)之间的项目,学校给予奖励金额为利税*2.5%;某项目成果转化获利税500万以上的项目,学校给予奖励金额为利税*2%。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成果转化,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研成果、专利或植物品种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除收回其非法所得外,学校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

(一)在科研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或非法牟利的。

(二)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的。

(三)其它违反成果转化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上一条:长沙学院成果(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条:长沙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与科研津贴发放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