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发[2009]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科平台建设,增强科技创新的能力,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结合,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促进学校各科研机构加快研究工作的开展,特制定《长沙学院科研机构考核办法》,实行目标管理和目标奖励。
第二条校级科研机构按本办法考核,上级批准的科研机构按上级有关考核规定及本办法考核。
第二章 目标管理
第三条各科研机构负责人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根据各科研机构的特点,制定年度、中长期建设目标。要有开展研究工作的思路和基本措施,组织好科研机构人员群体攻关,加强创新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研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第四条充分利用科研机构平台,实现跨专业、跨学科学术交流与合作;实现产学研合作的教育与科研模式,将科研机构建设成为拓展横向联合和学生实践的基地。
第五条学校根据规定的科研考核目标,组织科研机构负责人和专家,每年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每4年组织一次全面评估检查。第六条 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制度,根据检查和评估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按照目标奖励给予奖励,并对达不到考核目标要求的科研机构负责人给予批评或撤换。
第三章 考核目标
第七条年度考核基本目标
1、各科研机构必须制定年度科学研究计划,并将研究任务落实到人。
2、各科研机构负责人每年必须组织相关研究成员至少开展两次研究活动,并有活动会议记录。
3、主持省级或省级以上项目1项,或承担横向研究项目,且进校经费文科达到1万元、理科达到3万元。
4、发表省级或省级以上专业学术论文1篇/人,全所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或者以第一副主编参编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发表省级或省级以上专业学术论文0.5篇/人;或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地、厅级及以上学术成果奖1项(地、厅级学术成果要求社会科学二等奖及以上,自然科学三等奖及以上);或者获得专利1项。艺术类研究所发表论文要求减半。
第八条四年考核标准目标。
在每年达到年度考核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四年必须完成下列二项指标:
1、科研项目
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以排名第二参与国家基金课题,且进校经费达到1万元;或主持省基金项目2项;或主持省基金项目1项及地、厅级重点、青年项目1项;或主持省级课题3项。
2、科研经费
纵向进校科研经费,文科类不少于2万元,理工类不少于6万元;或横向进校科研经费,文科类不少于4万元,理工类不少于12万元。
3、学术专著
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省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2部。
4、学术论文
人均发表学术论文4篇,全所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8篇,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发表CSSCI源刊论文4篇。艺术类研究所可减半。
5、学术成果
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地厅级以上(含地厅级)科研成果奖1项(地、厅级学术成果要求社会科学二等奖及以上,自然科学三等奖及以上)。
6、专利
获得发明型专利1项,或者实用型专利或外观型设计专利2项。
第四章 目标奖励
第九条根据考核目标及对科研机构检查和评估的情况,按下述标准给予奖励。
1、各科研机构每年完成基本考核目标,给予1000元奖励。
2、按照考核目标,四年对科研机构进行全面评估,评选2-4个优秀研究机构,并给予5000元奖励,对评估合格的研究机构给予2000元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研究机构将更换机构负责人或撤销该研究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