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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成果奖励条例

长大发[2007]55号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我校师生员工,调动全校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学校决定设立长沙学院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成果奖。为此,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院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成果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大力提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我省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紧密结合。

第三条 院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成果奖的申报、推荐和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院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成果奖授予在长沙学院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长沙学院师生员工。

第五条 院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成果奖各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六条 奖励范围 院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成果奖奖励范围包括近五年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成果两大类。

第七条 评审基本标准

1、自然科学成果 (1)工程技术成果(指通过鉴定的成果) 一等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产生200万元以上税收。 二等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产生100万元以上税收。 三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产生50万元以上税收。 (2)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一等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至少有5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包括国际性杂志)发表的系列论文,或者至少有3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系列论文及一部相关的学术专著;且同时至少有2篇论文被SCI或EI(核心库)检索。 二等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至少有4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包括国际性杂志)发表的系列论文,或者至少有2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系列论文及一部相关的学术专著;且同时至少有1篇论文被SCI或EI(核心库)检索。 三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至少有3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系列论文,或者至少有1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系列论文及一部相关的学术专著。

2、社会科学成果 一等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至少有5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包括国际性杂志)刊物发表的系列论文(艺术类美术、设计、音乐作品),或者至少有3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系列论文(艺术类美术、设计、音乐作品)和一部相关的学术专著;且同时至少有2篇论文被SSCI、AHCI检索或全国性年鉴、新华文摘详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 二等奖: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至少有4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包括国际性杂志)刊物发表的系列论文(艺术类美术、设计、音乐作品),或者至少有2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系列论文(艺术类美术、设计、音乐作品)和一部相关的学术专著;且同时至少有1篇论文被社会科学文摘检索或新华文摘摘要收录,或1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报文摘全文转载。 三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至少有3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系列论文或艺术类美术、设计、音乐作品,或者至少有1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系列论文(艺术类美术、设计、音乐作品)和一部相关的学术专著。 应用研究成果,虽未公开发表,但被市级以上领导机关采用,对市级以上领导机关决策的形成和重大问题的解决有明显的作用,或为企事业单位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经相关部门盖章证明,可参与评奖。

第八条 申报与推荐

1、申报成果应是以长沙学院(或长沙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由我校师生员工主持完成的成果。

2、院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成果奖的申报应经课题组全体成员同意,无知识产权及排序异议,由申报人所在系部、处室向学校推荐。未经系部、处室推荐者,学校不予受理。

3、各单位推荐的项目应填写《长沙学院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申报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4、同一成果不得重复参评院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成果奖。

第九条 评审与授奖

1、院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各设校自然科学成果奖与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1-2项,二等奖3-4项,三等奖5-6项,可以空缺。评审时间为当年的十月。

2、各单位将申报材料交科技处,由科技处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者,不予评审。

3、院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成果奖的初评由科技处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信评审。

4、院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评审委员会至少由九人或九人以上组成,其中校外专家占70%。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5、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院务委员会审定批准,由学校颁发奖金与证书。一等奖奖励1.5万元,二等奖奖励0.8万元,三等奖奖励0.4万元。

6、院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成果奖杜绝弄虚作假与剽窃行为,此现象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此届及下一届评奖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长大发字[2003]第30号文件《长沙大学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成果奖励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长沙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长沙学院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