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充分调动和发挥长沙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组织多学科多领域专家协同创新、主动服务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切实发挥长沙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的杠杆作用,更加科学地规范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第三条长沙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委员会(以下称市社科规划委员会)领导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长沙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全面负责市社科规划项目日常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所在责任单位受市社科规划办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单位申报立项的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科学、规范、求实”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组织
第五条市社科规划项目的规划与选题,突出服务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注重研究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问题,以及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的前沿问题,加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研究。
第六条市社科规划办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紧密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制定全市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年度社科研究项目计划,发布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指南。
第七条市社科规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是指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项目,重点项目是指关于经济社会重要领域重要问题的研究项目,一般项目是指关于全市各部门、各个工作领域具体问题的研究项目。
一般项目分为资助项目和经费自筹项目。在成果鉴定、成果评选、学术研讨、对外交流和实地调研中,发现有潜在价值特别是有重大实际应用价值的项目,经市社科规划办组织评审后,报市社科规划委员会审批同意,给予委托立项,经费自筹。这类项目的基本要求是“四有”,即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有扎实前期成果、有优秀研究团队、有充足经费保障。自筹项目除经费渠道为自筹以外,其他方面的管理和成果效用与一般资助项目一致。
第八条市社科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一般为专著、研究报告、系列论文等。专著成果的研究项目和基础理论研究项目的完成期限一般为1年,应用研究项目研究的完成期限一般为6个月。
第九条重大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少数亟需研究的重要项目和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社科规划办审定并报市领导批准,以委托研究的形式单独立项。市社会科学研究经费资助的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以申报委托方式立项,主要面向市直部门、各区县(市)社科联、市委党校和市属高校社科联、市级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
第十条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社科联、市委党校和市属高校社科联、各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作为项目申报和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承担项目研究信誉保证,并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与审核。各区县(市)有关单位通过区县(市)社科联申报的项目,原则上经区县(市)社科联和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由区县(市)社科联向市社科规划办申报;市委党校和市属高校社科联、各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市社科规划办申报。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市社科规划项目自招标公告发布或通知规定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具体受理期限以公告或通知的规定期限为准。
第十二条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二)申请人具有较强的独立科研能力和科研组织能力,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组的负责人,项目组只设一名负责人,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
(四)申报重大项目的申请人一般应具备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否则,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五)申请人一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且不能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其它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申请;
(六)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以及市社科规划项目未结项的项目组负责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申报新的项目,申报项目已获得其他资助的,或者同时多头申报的,不予受理。
(七)申请人与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良好的学风和科研信誉,项目组须有相应领域实际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和专家参与;
(八)申请人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提供可靠的时间保证和良好的研究条件。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长沙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长沙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论证活页》和其他申报材料,申请书和申报材料由申请人签名,其所在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申请人申报资格的审查和项目申请书的技术审核,并签署信誉担保意见,项目申请书和相关申报材料由责任单位签章后,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第十四条市社科规划项目评审坚持客观、公正、择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建立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专家库,采用通讯评审与会议集中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专家,对受理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市社科规划办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申报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专家评审;
(二)通讯评审。重大项目进行通讯评审,将《项目论证活页》分送评审专家进行匿名评审,评审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价指标体系给出评审意见和评分,市社科规划办进行综合,按当年立项规模、申报项目组总数确定比例,依分数高低顺序,择优推选出入围的项目组;
(三)会议评审。由5-7名专家组成评审组,召开评审会,审阅项目申请书和其他申报材料,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还需项目申请人和项目组成员进行答辩,评审专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最多、且得票数超过总票数三分之二以上的项目组确定为通过或中标,重大项目评审如第一轮投票不能确定中标项目组的,则由评审专家组长召集评审专家进行复议,再行投票确定;仍不能确定,则由组长裁定。
(四)复核审批。市社科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市社科规划委员会审批。
(五)结果公示。项目评审结果在市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凡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社科规划办反映。市社科规划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
第十五条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社科规划办下发立项通知书,重大、重点项目项目需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委托协议书应包括项目目标任务、项目实施期限、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拟资助经费额度及拨付方式等。立项时间从立项通知下达或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计算。
第十六条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针对项目研究任务和重点,向项目申请人提出完善研究方案的建议和开展项目研究的要求,项目组应及时完善和细化研究方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市社科规划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规模、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确定资助项目的经费安排方案。
第十八条重大项目资助经费一般每项不超过35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10万元,一般项目不超过2万元。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市社科规划办立项的课题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单位给予适当资金配套作为项目优先立项的条件之一。
第十九条市社科规划项目资助经费由单位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原则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资助经费应当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其中市属高校社科规划项目资助经费中列支的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和出国(境)费不纳入信息公开范围。市社科规划项目资助经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可用于后续研究。
第二十条市社科规划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资助经费分批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立项时安排资助经费的40%,其余60%在项目结项后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凭发票和结项批复等报销费用。一般项目资助经费结项后一次性安排。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助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助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二十二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同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五)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同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六)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七)劳务费: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负责人及成员(不含参与项目研究的公务员),均可开支劳务费。其中项目负责人劳务费开支标准可高于全国同类平均水平(如果项目负责人劳务费开支标准高于全国同类平均水平,需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报同级政府批准同意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其他人员根据项目贡献大小由项目负责人据实合理确定。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八)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九)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三条间接费用是指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不设比例限制,结合项目组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简化经费报销程序。针对野外科考、社会调查、心理测试等特殊科研活动发生的餐饮住宿、数据采集等各类费用,不易取得合规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自身业务类型和特点,制定特殊调研事项报销细则报销。项目立项前6个月内与项目有直接关系的费用可在项目经费中凭发票按程序据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改进社科规划项目资金结算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会议费、差旅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购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于在基层偏远山区(林区)的季节性劳务用工费用,无法办理银行卡汇款业务的,可以不通过银行转账,按照审批程序据实报销。
第二十六条成果鉴定费是指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成果质量进行评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专家评审费、材料打印、场地租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市社科规划办从市社科规划基金中另行支付。项目最终成果鉴定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费根据工作量确定,从市直部门以外聘请的专家,评审费适当提高标准。因成果延期或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二十七条项目一经批准立项,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未完成研究任务者,停止拨付预留经费,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严重违规或作撤项处理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经费。项目未按时通过验收,延迟结项的,酌情核减部分资助经费。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有义务协助追回相关经费,并按原拨款渠道退还。
第二十八条规范社科规划项目资金使用行为。严格科研经费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内部社科规划项目资助经费管理细则,严格规范经费管理,夯实单独核算等会计基础性工作,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或虚假事件套取资金,不得设置小金库,不得违反财经法纪,不得通过编制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偷逃应缴税费。对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违反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组根据申请方案、研究计划和委托协议等认真组织调查,积极开展项目研究,按要求形成项目成果。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自我管理,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自觉接受市社科规划办和项目负责人所在责任单位的监督和评估检查。
第三十条市社科规划办和项目负责人所在责任单位及其科研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市社科规划办对项目研究执行情况、经费使用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及时通报情况、交流经验。
项目负责人所在责任单位及其科研管理部门要将市社科规划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建立专门档案,加强跟踪管理,对在研项目实施检查、监督,并为研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项目开展过程中,项目重要事项变更须报市社科规划办批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长沙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增补项目组成员;
(二)改变项目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重大调整;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不能按时完成需要延期;
(七)中止项目协议;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社科规划办视情况作出撤项处理: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三)剽窃他人成果;
(四)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五)逾期不能完成且不提交延期申请。应用性研究项目延期三个月仍不能完成,基础性研究项目延期半年仍不能完成;
(六)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项目资助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社科联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社科规划办、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检查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责任单位及个人以后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并在市政府、市社科联、市财政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
项目成果鉴定为优秀和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项目负责人下次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可优先立项;项目按本办法作出撤项处理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项目无正当理由延期结项或不能一次达到结项要求的,个人一年内不得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
项目所在单位对项目开展组织管理不力,或连续出现3次以上项目延期结项、撤项等问题的,将对所在责任单位人员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实施限制措施。
第六章 成果鉴定与结项
第三十四条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对市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社科规划重大、重点项目研究初步完成后,项目组应向社科规划办提出验收申请,社科规划办在接受项目组验收申请后,召集相关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成果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项目组根据意见进一步完善研究成果。社科规划项目正式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长沙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申请表》一式2份,经所在单位审核合格后,连同最终成果报市社科规划办。社科规划办对项目最终成果组织结项鉴定,鉴定合格者予以结项。
第三十五条项目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
(一)重大项目研究报告一般不少于10万字,有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省级领导的明确肯定批示,且须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报刊上发表相关论文2篇(含2篇)以上;
(二)重点项目研究报告一般不少于3万字,须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报刊上发表相关论文1篇(含1篇)以上,或市级公开出版报刊上发表相关论文2篇(含2篇)以上;
(三)一般项目研究报告一般不少于1万字,须在市级刊物《长沙通讯》、《决策咨询》或其他公开出版报刊上发表相关论文1篇(含1篇)以上,或有市级以上领导明确肯定批示;
(四)项目成果为专著的,一般不少于10万字,且须在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
凡公开发表的文章、公开出版的专著均须注明:“长沙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和项目编号。
第三十六条报送的项目最终成果的文本要求:
(一)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要将成果与发表的论文和论文刊物封面复印件装订成册,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除研究成果全文外,还要另外形成1-2万字的简本。
(二)成果形式为专著的,要将成果打印装订成册,并附公开出版的著作。
项目最终成果均须在首页左上方注明“XXXX年度长沙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每个项目成果需报送15套。
第三十七条项目最终成果鉴定以专家会议鉴定的方法进行,由市社科规划办根据成果内容从专家库中遴选鉴定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成果进行评审和鉴定。
第三十八条项目成果鉴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专家会议实行100分制评定办法,参照评价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打分,并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市社科规划办综合会议鉴定专家的鉴定意见,最终确定成果等级。等级的标准分别是:优秀平均分在85分(含)以上;合格平均分在60分(含)以上;不合格平均分在60分(不含)以下者。
第三十九条市社科规划办及时将鉴定结论通知项目组及所在单位。凡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颁发结项证书。凡不能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允许项目组在一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由市社科规划办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予以撤项。
第四十条凡项目的最终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一)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
(二)提出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等被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较完整采纳吸收;
(三)有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省级以上领导明确肯定批示;
(四)研究报告和系列论文类成果公开发表在中央三报一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杂志),全国性有重要影响的权威学术理论期刊(CSSCI)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含1篇)以上;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长沙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申请表》,说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10套最终成果,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市社科规划办。市社科规划办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并作出是否同意该项目免于鉴定的结论。免于鉴定的成果,可视为通过鉴定,鉴定等级定为优秀。
第七章 成果宣传与转化
第四十一条充分利用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向社会广泛宣传项目研究成果。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要及时摘报有关领导,或向有关部门推荐。市社科规划办每年将项目成果择优汇编成册。
第四十二条严格遵守国家各项保密规定,凡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项目内部使用,不得公开发表和宣传推广。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长沙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