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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科发〔2012〕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沙市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长沙市区域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于全社会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基础条件支撑体系,是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为规范我市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建设旨在根据我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求,有效组织、优化和整合在长科技资源,提升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和公共技术服务水平,搭建具有公益性、开放性、基础性的科技创新平台,为长沙科技创新与科技创业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支撑,建立健全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平台主要依托我市及在长的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通过提供研究开发、技术推广、软硬件共享、产品检测、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等多方面服务,构建直接为产业技术创新服务的开放性平台。

第四条 平台主要包括技术研发平台、创新服务平台、成果转化平台、资源共享平台四大类。长沙市科技局每年从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拿出一定资金支持平台建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长沙市科技局是平台建设的业务指导与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平台的组建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组织平台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考核评估和验收,综合协调并处理平台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平台建设单位是我市科技创新平台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承担平台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平台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按照平台建设计划完成规定任务;为平台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明确运行管理机构,完善平台运行体制;接受长沙市科技局的管理、检查监督和考核评估。

第三章 任务管理

第七条 技术研发平台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我市产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

第八条 创新服务平台包括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工业设计中心、产品检测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其主要任务是为社会提供工业设计、产品检测、技术评价、试验试制等服务,收集分析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跟踪产业技术发展动态,为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成果转化平台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技术转移中心等。其主要任务是为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新技术新工艺中试、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孵化和产业化综合配套服务。

第十条 资源共享平台包括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自然科技资源库、科技信息服务网(含科学数据、图书文献、科技成果与专利信息)等。其主要任务是整合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开展协作共享,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与专利信息等查询服务。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平台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创新基础资源、技术装备和场地条件,能为我市产业技术创新提供基础性的技术服务。

2、拥有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精干高效、结构合理、团结协作。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3、能够提供项目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日常运行管理及后勤保障等。

4、具备开展公共技术服务的体制和机制保障,能保证技术服务的公正性,并能以优质的服务取得收益,实现自我良性运行。

第十二条 长沙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建设重点和经费预算,提出平台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要求,采用推荐申报、定向组织等办法组织平台建设立项。组织申报与审批立项按《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实施。

第十三条 平台建设实行分步实施、动态调整方式,边建设、边运行、边服务。平台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平台建设单位须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平台建设工作台帐;平台主要负责人须负责平台建设的经费筹措、条件保障和各项具体实施工作。在平台建设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注重把资源整合、制度规范以及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保障相关科技条件资源持续增加和对社会开放服务,使平台真正成为服务于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共享平台。

第十五条 平台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定期向长沙市科技局书面汇报平台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长沙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地对平台建设的进展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平台建设项目进行考核评估验收。对未达到合同进度任务要求的,责成其限期整改;对经整改后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调整或撤销,情节严重者,市科技局停止其申报市科技计划资格三年。

1、平台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不能足额到位或保障条件不能落实,导致平台难以完成建设的;

2、平台建设目标发生重大调整,建设内容产生变更,技术方案进行了重新修订,或者由于项目负责人出现变更等原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3、平台建设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或因管理不善,或出现其他严重问题,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

第十六条 平台建设完成总体目标后,建设单位向长沙市科技局申请验收。验收工作按照《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平台依托单位应遵循“整合、完善、提高”的建设思路,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明确机构设置,健全规章制度,独立运行,独立核算,实现自我良性发展。

第十八条 平台应充分利用自身的基础条件、仪器设备、优质资源等方面的优势,面向社会提供公共科技服务。

第十九条 平台建设期结束后的运行过程中,依托单位须于每年向市科技局上报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工作总结等,作为考核的依据。平台在运行中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对评估结果为优秀、具有发展前景的平台,给予适当的滚动支持;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者给予警告;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者,取消平台资格,并进行资产清理。

第二十一条 对取消平台资格的依托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科技平台建设资金专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平台建设所需资金由平台建设单位自筹经费和市财政补助经费等组成。专业类和中介类科技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以建设单位自筹经费为主,同时鼓励多渠道筹措经费,保障平台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为提升平台创新和服务能力而产生与创新服务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如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费、技术合作费、能源材料费、设计试验费等。其他项目建设如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通过自筹解决。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单独立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补助经费包含平台建设经费、奖励经费和项目研发经费三类。对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建的市级平台,在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支持,对获批组建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平台,在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择优给予一定的奖励经费支持,对开展项目研发的平台或平台依托单位,在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对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建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以项目形式一次性给予20-50万元的支持。对获批组建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重点科技平台,在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以项目形式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配套支持。对获批组建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重大科技平台,在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以项目形式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二十七条 对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以项目形式给予适当的支持。对获得省、国家备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以项目形式予以配套支持。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市、省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在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给予5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对获得国家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在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给予10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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