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长沙学院专项(以下简称“专项”)是长沙市政府为支持和加快长沙学院发展,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从长沙市科技发展资金专项中每年切块专项用于资助长沙学院科研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及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程》(长科发〔2014〕44号)、《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1〕9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是指遵循现有计划体系,根据长沙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长沙学院的办学定位与应用型转型发展需要,以及专项年度申报指南,由长沙学院教师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项目类别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两类。
第三条 专项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长沙学院根据长沙市科技发展规划,对接长沙市的支柱产业,并结合学校省级重点学科与校级硕士建设点建设要求,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五条 专项管理一般包括申报、审核、专家评审、审批、公示、签约以及跟踪考核、结题验收等基本程序。
第六条 支持的重点方向
1.围绕长沙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方向开展的重点研究与攻关项目。
2.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以及科技与文化融合示范企业合作的,且拥有授权发明专利的、或已转化并取得十万元以上经济效益的项目。
3.与企业、科研院所开展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工作的项目。
4.与湖南省重点建设学科和长沙学院硕士建设点研究方向紧密相关的科研平台和应用性、产业化类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长沙学院在职在岗教师。
2.项目申报者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能力及研究基础。
3.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八条 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申请重点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项目的背景与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3)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关键技术与创新点、预期目标及成果;
(4)应用或产业化前景与市场需求;
(5)现有工作基础、条件、特色与优势;
(6)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7)进度安排与年度计划内容;
(8)主要承担人员简况;
(9)项目经费预算;
(10)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3.有关附件(职称复印件、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与企业合作合同等)。
第九条 专项的立项采用专家评审制和行政审批制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项目立项一般程序为:
1.公开申报。长沙学院科技处应制定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在长沙学院科技处网上发布。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由项目申报人在长沙科技计划管理系统上公开申报,所有申报项目必须有由相应系(部)推荐,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把关,按要求审定签字盖章。
2.受理审核。学校科技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申报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可靠,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并将申报人纳入不良信誉记录中,同时3年内不受理同类项目申报。推荐单位负连带责任。
3.专家评审。按照市科技局的评审要求,学校制定评审方案,报送市科技局领导批准后,在长沙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专家库中抽选相关专家进行打分评审。
4.会议审议。由分管科技的副院长召集会议,对专家评审后的项目进行审议,提出拟立项项目及资金安排方案。
5.结果公示。经分管科技的副院长审定后,学校科技处将拟立项项目通过科技处网站向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6.行文下达。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计划报市科技局审批。市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实行统一编号,并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安排。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与市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根据合同执行期分年度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重点项目还须按执行期分年度提交项目实施总结,并接受其监督、评估和跟踪管理,及时汇报项目执行中产生的重大成果或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三条 自项目立项之日起,市科技计划一般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般项目不超过1.5年,重点项目不超过2年,填写项目进度时一般以半年为阶段来填写。
第三章 项目中检及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重点项目需填写项目进展中期报告,并于次年提交长沙学院科技处。
第十五条 凡列入专项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均应按时申请中检或验收。提前完成可提交申请提前结题。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合同书中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项目研发的新产品、软件、获得的国家专利、科技奖、论文、专著、研究报告等,须注明“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或作有关说明,外文标注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为:
1.一般项目验收。学校科技处每年11月按结题验收方式组织验收,验收后行文并附自查结题报告报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备案,并发放验收证书。
2.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财政主管部门参与项目验收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
1.以本项目为基础获得省级及以上项目立项,或有与企业的横向合作项目且有经费进校,作为项目验收的考评依据之一。
2.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验收为合格。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为不合格:
(1)原则上完成合同任务不到70%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无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的。
(4)验收专家组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的。
第十九条 对个别项目如遇特殊情况确系经过努力无法完成任务和实现目标的,可在项目验收前主动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调整技术、经济指标或时间进度等,经同意后可按新的要求进行验收。对同一项目两次提出验收仍未通过的,在以后2年将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的新项目申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长沙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长大发[2013]68号)要求实施。学校科技处和计财处应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监督,严格经费使用范围,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及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完成后,学校科技处组织项目负责人对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预期目标完成程度、资金使用效果等进行绩效自评,并接受市财政主管部门开展的绩效复评。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与长沙市科技局协商一致后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