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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充分激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授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主对财政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合作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进行审批,不再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科技成果转让定价应遵从市场经济规律,可以选择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基础研究外,项目主管部门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果转化责任和期限,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转化的,可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许可实施。

二、支持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不再限制占注册资本比例;对于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入股股权),成果持有单位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

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经批准可一次性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依托湖南省"百人计划"、"院士工作站"等各类人才引进计划,吸引省内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及其团队在湖南转化科技成果和创新创业。省级科技计划、人才计划在科技项目、创新团队、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转化成果、服务产业成效明显的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给予支持。

五、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重大科研课题牵头人、有突出贡献者,可适当延长至5年。原单位应当根据科技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六、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带科研项目或科技成果新创办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科技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要予以优先支持。

七、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八、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科技成果在3年内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湖南转化的,除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合同实施成效以项目补助形式予以鼓励外,各级政府给予立项、土地、场所等政策上的支持。

九、充分利用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及各类政府性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创投基金等向科技成果转化集聚。建立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和流转机制,成立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转化投资战略联盟。支持建立专业化的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开展"一站式"科技金融结合服务。

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科技担保风险补助、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设立科技支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无形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提高科技金融服务水平。加大科技保险补贴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中小企业贷款履约责任险、专利权质押贷款类保险等创新险种。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十一、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无形资产出资,联合企业共建法人实体的技术转移中心(机构)。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并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推进湖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以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奖励等形式,对技术转移中心(机构)依法开展技术评估、技术经纪、跨区域技术转移等技术转移服务活动进行专项支持。鼓励和支持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在湘设立分支机构。

十二、发展多层次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建设区域性技术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技术交易服务平台,依法开展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托管、挂牌、交易、拍卖等服务。以各级技术交易市场为框架,以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中介服务机构等为载体,创新技术转移服务模式,面向市场为企业提供跨领域、跨区域、全过程的技术转移集成服务,逐步形成覆盖全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

十三、以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支持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等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推动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科技投融资、科技咨询、科技文献资源、科普教育等科技服务资源的聚集,实现公共科技资源共享。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用市场机制,向企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科技报告等公共科技资源,鼓励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为企业提供检测、测试、标准等服务。

十四、加快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模式,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机构共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开展科技咨询、科技创新创业辅导、科技投融资,专利代理、知识产权托管、技术经纪等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培训。

十五、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建大学生实践训练基地、深度开展合作育人、联合培养大学生(含研究生)。经学校批准,允许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含研究生)休学从事与所读学科专业直接相关的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休学创业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实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经学校考核后可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不超过5年)重返学校完成学业。

十六、支持各类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并按相关规定给予房租减免和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优待等优惠。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大学生创业的天使投资的支持力度,并向大学生创业实体给与倾斜。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每年遴选一批发展前景好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给予支持。

十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须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再由主管部门按规定报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相关行政部门。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专利申请与授予、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合同交易等情况作为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开展高等院校服务科技创新创业绩效考评,鼓励高等院校组织科技人才服务科技创新创业。

十八、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考核、评价和科技奖励激励制度。将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作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称评聘的重要指标,对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可破格晋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金额,等同于省部级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合同经认定为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后,与省部级纵向项目同等考核标准。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推进科技奖励和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机制,加大成果转化效益在科技奖励评审中的权重。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本办法,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的规章制度。中央在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参照执行。

上一条: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

下一条:湖南省高等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